怎樣處理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續簽?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關係的同時,還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之後,就具有法律效力了,雙方都要遵守合同中的規定,但是勞動合同也是有期限的,到期限之後,是需要續簽的,那麼怎樣處理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續簽?
一、怎樣處理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比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維持或提高勞動者待遇)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要不是公司不用給經濟補償的情況,那麼需要按照下面的標準給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麼,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就要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其中應該都會有一些有關於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條款,一旦勞動合同到期,就涉及到續簽的問題,這時候是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起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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