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在的時的做法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免除違約金的條件,勞動者還是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所以勞動者提前解約應支付違約金是合法的。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必須是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否則,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只要該培訓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培訓、日常操作規範培訓、用人單位基本工作紀律等培訓的,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法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特別規定: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日常生活當中,勞動者因為自己個人方面的原因,所以想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自然是可以的,但是這種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否則對用人單位來説是一種損失,他們也不可能立刻找到人來替補你的工作,那就需要承擔違約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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