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需要支付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違約金嗎
一、勞動者需要支付簽訂兩年的勞動合同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中,只有約定了服務期,或者商業祕密的規定的,才可以約定違約金。或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直接走人,給單位造成的損失要賠錢的。
其他情況應該不能約定違約金的,並且勞動法的原則是法定優先原則。所以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應該是無效的。
另外,就是造成損失,單位要求當事人賠償,這個費用也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可以要求仲裁部門調整的。
二、合同的期限
一般勞動合同是以固定期限(如1年或幾年)為限,事實上勞動法和地方性法規並沒有設定下限,只是對無固定期限的情況設定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問,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三、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對於全日制用工,員工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對原來的勞動用工制度將產生一些重大的轉變。企業要及時轉變用工觀念、理順勞動用工制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過去的企業用工中,經常存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雖然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長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好,以免引起混淆。
對於全日制用工,員工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但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則可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般勞動者如果以及工作滿一年,但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則會被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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