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提前解除合同員工需要付違約金嗎
一、勞動法提前解除合同員工是否需要付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指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才承擔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責任:
一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
二是勞動者違反職業競業限制約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這種約定變相剝奪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約定依法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
二、勞動者違反約定解除合同的後果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並不需要承擔責任,但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者職業競業限制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以上就是對勞動法提前解除合同員工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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