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約需要繳納勞動合同解除違約金嗎
勞動者違約需要繳納勞動合同解除違約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3)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三、我國法律中對於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7)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8)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9)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了保障勞動關係和勞動進度的正常展開而簽訂的合同。因此,勞動合同對於雙方的信用都舉足輕重。如果一方違反了合同,就需要做出一定的賠償,即便是勞動者一方違約也是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的賠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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