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一、辭職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繳付違約金,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之一。
解除勞動合同,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否則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如下: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租賃物的改善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職勞動者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才算是按法律走的流程,而且一般辭職只要沒有違反合同的規定,那麼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違約金,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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