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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勞動者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具體情況

(一)從職工個人的角度看,職工不需要向醫院支付違約金。

1、在試用期內想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2、 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由上述規定可知,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限及違約金,另一種情況是在約定競業限制的同時約定違約金。除了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在試用期內,不得約定違約金,這樣,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6、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從公司角度分析,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欺項委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2、《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由上述規定可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違約金,所以醫院不需要向職工支付違約金。

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界定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説,如果公司簽訂了有關培訓或者保密規定的情況,那麼勞動者就需要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如果在勞動者沒有違法或者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必須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