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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提前離職要支付賠償金嗎?

為了保護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國家法律中明確規定用工時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書,並且規定用人單位在約定的勞動期限內不得無故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如果勞動者需要提前辭職的也應當提前30日向勞動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如果違法此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提前離職要支付賠償金嗎?

一、簽了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辭職嗎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二、提前離職需要注意的問題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有: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在合同期內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按勞動合同期限等分出資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依照勞動法中的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勞動期限內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書,如果沒有提前30天提交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在工作過程中,勞動雙方都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避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