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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一、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職業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對方支付賠償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二、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必須是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否則,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只要該培訓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培訓、日常操作規範培訓、用人單位基本工作紀律等培訓的,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2、法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特別規定:

(1)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1)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在解除或者後,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僅限於下列人員:

(1)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3)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競業限制的內容

(1)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2)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三)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此權利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是不能因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求支付違約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如果協商不好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