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要支付違約金嗎
按照我國的《勞動法》中的第三十一條法律規定:“如果員工想與公司解除僱傭關係,應該提前三十天用書面申請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前三十天用書面申請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方式通知公司,就不需要取得公司的同意。那麼如果超過了三十天,員工再向公司提出想要解除雙方之間的僱傭關係,公司應該同意員工提出的要求。但是因為員工的過失而造成公司財產的損失違反了勞動法,公司應該根據勞動法的相關法律條款、法律規則、法律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上的雙方約定,由員工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果員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員工應該向公司賠償:
(一)公司在招收員工時支付給員工的費用
(二)公司培訓員工時,為員工支付的相關業務培訓費用,如果公司和員工之間另外有其他的約定,那麼可以按照雙方規定的來賠償。
(三)員工對公司的經營和公司的運作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應該賠償公司。
(四)還有員工和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中寫明如果員工對公司造成直接影響應該賠償的其他費用。
相反,如果是公司想辭退員工,不用支付合同違約金,但是可能需要給員工一些經濟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
如果在勞動合同生效的期間,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二條法律規定、第三十九條法律規定、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第四十條法律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與員工解除僱傭關係。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條法律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僱傭關係,員工不會受到補償。而且,如果因為員工的行為而對公司造成了實際的經濟損失,那麼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公司的損失。
總結:雙方無論是公司一方還是員工一方,想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照法律程序來,公司想解除與員工的僱傭關係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需要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如果員工想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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