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企業與提供勞務的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一、發包企業與提供勞務的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從現實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看,認定發包單位與個人承包經營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是不存在勞動關係,從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由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勞動者來説理為有利,賠償數額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標準進行確定。
實踐中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用工單位往往以雙方不是勞動關係為由推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二、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中承擔哪些義務?
用工單位雖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由於被派遣勞動者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綜上所述,發包企業是工程建設中的建設單位,在工地上,有大量的勞務派遣工人,其和發包企業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工人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關係,然後和用工單位簽署用工協議。一旦發生工資報酬糾紛及工傷事故等,工人可以要求派遣和用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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