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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退人員參加企業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內退人員參加企業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實兩者的差別是比較大的,在處理一些問題的時候,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我們要很好的去區分這兩種關係,社會中很多人會有內退人員參加企業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疑問,那具體來説到底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呢?

內退人員參加企業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文規定理解,法律未禁止勞動者建立多重勞動關係,只是規定限制條件,勞動者多重勞動關係的成立取決勞動者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影響及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內退即內部退養,《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可見內退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未解除與終止。

出於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同,實踐中,新用人單位招用內退人員時,有的採取僱傭,簽訂勞務合同形式,以避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都是以提供勞動為標的的合同,兩種合同的認定極易混淆。勞動爭議實踐中,內退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就是否確屬勞務關係常引發爭議,且較難認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參照下列憑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由於內退人員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新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要求內退人員填寫招聘“登記表”、“報名表”,不發放“工作證”、“服務證”,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明確約定內退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內退人員提供的勞動是新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內退人員主張其與新用人單位事實是勞動關係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對其適用,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又難以舉證證明。

勞動合同法雖未禁止勞動者建立多重勞動關係,但並未對勞動者在建立多重勞動關係時,應否與新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作出具體規定,後建立的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處理難度大。因此,不提倡勞動者具有多重勞動關係,勞動者應只存在一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認真瞭解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身份情況,謹慎簽訂勞動合同。確需招聘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時,應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的書面意見,避免產生勞動爭議。如因某項特定事務,需臨時聘請某些崗位員工的,雙方可以簽訂僱傭(勞務)合同,但應對合同內容約定清楚,盡最大可能化解矛盾,避免或減少糾紛發生。

最好還是到相關的部門進行諮詢,因為不同的情況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並不是直接通過提問就可以解決的,如果出現糾紛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話可以選擇通過司法的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