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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存在多個勞動關係?

是否可以存在多個勞動關係?

生活中可能會出現如此情形,已有工作的人發現另一份合適的工作,且雙方工作時間互不衝突可以同時進行,是否能夠同時擁有多份工作、簽訂多個勞動關係呢?法律上對這種特殊的勞動關係是否支持,對此有沒有設置特殊的規定,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者可以建立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

現行法律法規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還專門規定“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但勞動者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取得原單位同意,並事先告知新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而新單位則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多重勞動關係多適用小時工

多重勞動關係,是指一個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狀態。實際上,關於多重勞動關係,法律上並無過多的説明或限制。

但《勞動合同法》明確提到的允許建立多重勞動關係,實際上是指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關係,即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這種制度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用工,且終止用工的時候,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法律上持不鼓勵態度

“多重勞動關係中,後建立的勞動關係的有關社保、帶薪年假等問題。雖然我國法律上並未禁止多重法律關係的存在,但在實踐操作中,社保部門基本上都是隻能允許一個用人單位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蒲律師認為,除非當地社保部門允許重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否則多重勞動關係的建立,尤其對於後建立的勞動關係,實際上風險還是較大的。

業內人士提醒,由於法學界尚未形成共識、操作規範尚未成文固定,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使用多重勞動關係時儘量做好風險預估,能通過約定明確下來的先寫進合同內,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多一些事前溝通,以避免發生爭議後彼此都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通過上文內容介紹可知,多個勞動關係這種情況時可以存在的,在法律上對此有相關的規定。多個勞動關係多適用於小時工性質的工作,且最好提前告知多方的勞動單位,但法律上對多個勞動關係持不鼓勵態度,可能產生的勞動問題還有待發現。如果還需瞭解,請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標籤: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