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理由有哪些?
企業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理由有哪些?
企業與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只能通過事實來證明,如果有證據不符合事實也是無效的。
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僱傭了勞動者,那麼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雙方都存在勞動關係,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此引發的勞動關係的糾紛還不少,尤其是那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卻在勞動期間受傷的勞動者,為了能更好的進行理賠,就需要進行勞動關係的確認。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理應支付補償金,但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有權拒絕支付補償金,若因此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法院遞交確認不存在勞動關係起訴狀,來表明自己不需要承擔責任。所以為避免日後發生勞動關係這方面的糾紛,各位勞動者在受僱於用人單位後,就要及時的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工傷事故在認定的時候不是憑藉口頭承諾或者哪次會談來認定的,而是需要相關的協議或者合同來作為憑證,要想避免在未來的日子裏出現難以劃定的事故責任和賠償判定,還是記得文字形式的約定才是最重要的。
由此可見,勞動者在就職時就應該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僅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用人單位在用工甄選、升職、解僱等流程的合法性,避免了因為不籤合同帶來的諸多糾紛,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存在異議可以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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