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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存在勞動關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請求存在勞動關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以逃避承擔某些賠償責任的事件。勞動者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相關的勞動保障部門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請求存在勞動關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相信可以幫助到您。

一、請求存在勞動關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者在平時應當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證、服務證、考勤卡、工資條等與工作相關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事實勞動關係,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相比,只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包括了:

1、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最直接的證明是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需要通過請求存在勞動關係的方式來維權,往往表明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積極蒐集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通過其他同事的證言、工資轉賬記錄等證據來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

標籤:勞動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