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不是民事法律關係嗎,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當因勞動關係問題發生勞動糾紛時,大多數的當事人會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幫助,由他們進行調解與仲裁,很少會用到民事訴訟,有些人甚至因此認為勞動糾紛不適用於民法,而勞動關係同樣的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如果勞動關係不是民事法律關係的話,他們之間又有哪些區別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從屬關係上説,勞動關係是民事關係的一種。
(1)勞動關係的主體是勞動者和依法成立的用工主體(可以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户)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組織)與法人;民事關係的主體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組織)與自然人(包括個人、個體工商户以及承包户、個人合夥);自然人與自然人;
(2)勞動關係的形式是勞動者和用人主體簽定勞動合同(僱主應辦理招工手續),民事關係的形式是協商簽定或約定勞務協議。
(3)勞動關係有行政隸屬關係,地位不平等;勞動者應服從用人主體的組織、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以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民事關係的雙方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一方自主生產、勞動,另一方不予干預。遵循誠實信用、平等協商的原則。
(4)勞動關係的工資按勞分配、同工同籌原則;應當遵守最低工資的規定;民事關係採用等價有償原則,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5)勞動關係的特點在於用人單位應當負責提供勞動者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生產作業環境等必要的勞動條件,依法或依行標,負責提供生產勞動所必需的設備、設施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等;負責並注重勞動全過程的組織與管理。民事關係的特點一般情況下,提供勞務方應自行負責生產資料、生產工具以及勞動條件及作業環境等事項,也可雙方可平等協商;接受勞務方注重的只是勞動成果,不注重提供勞務的過程。
(6)勞動關係的法律師責任包括辦理招工備案手續,負責建立僱工勞動檔案,負責僱員的技能訓練和職業培訓,必須履行法定的社會保險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民事關係則與檔案問題無關,接受勞務方不必然負責提供技能培訓,也不負擔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
(7)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民事關係受經濟法、民法調整。
在認定是勞動關係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時,必須全面考慮以上所列內容,不能只強調一方面的區別或特徵就做出判斷,否則往往會出現以偏概全的錯誤,直接會影響正確判定承擔責任的主體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在區別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的問題上,也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當事人雙方明確是平等協商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那麼適用《民法通則》調整。但如果雙方沒有簽定合同而又發生爭議,則應依據《勞動法》,以及《勞動法》保護弱勢羣體的立法宗旨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不簽定勞動合同的現象隨處可見,特別是非公企業。或者以簽定經濟承包合同、承攬合同、勞務合同等等五花八門的形式否認勞動關係。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同樣適用《勞動法》。
因此,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即使沒有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同樣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雖然勞動關係屬於不平等的關係而民事法律適用於平等的關係,但是從其屬關係來看勞動關係屬於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認為勞動關係不是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説如果勞動仲裁無法解決勞動關係糾紛時,當事人也可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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