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關係勞動關係兩者有必然的聯繫嗎?
一、工傷關係勞動關係兩者有必然的聯繫嗎?
是有關係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勞動關係是工傷關係的前提(工傷認定勞動關係兩者關係的直接體現)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處理勞動者因工受傷補償問題的具體規範,《條例》從工傷情形、工傷認定程序、工傷待遇等多個方面對勞動者因工負傷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然而,並非所有勞動者因工受傷都能依據《條例》規定進行救濟,《條例》的適用範圍具有特定性。根據《條例》第2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職工身份是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性條件,而職工身份主要體現在勞
動關係上。由此可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並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如果勞動者並非基於勞動關係而從事勞動,其在勞動中受到傷害則無法適用《條例》規定進行索賠。《條例》第18條、《工傷認定辦法》第6條從工傷認定程序上對此作了規定: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指的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從單位獲得報酬,根據勞動法規定形成的關係,它是勞動法律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的總稱。其中,勞動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也就是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便依法形成勞動法律關係。而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則比較複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根據《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新《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的職業人羣,將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保障範圍,有利於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於保障這些職業人羣的工傷保險權益。
(二)、僱傭關係中的勞動者受到傷害應依據《侵權責任法》進行求償
民事僱傭關係不能依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賠償),那麼,此種關係中的勞動者因工受傷該如何索賠呢?解決這一問題還得從雙方當事人所處的法律關係人手。勞動者與用工者口頭或書面達成僱傭合同後,勞動者便以其勞務換取報酬,勞動者除受勞動合同約束外,不受用工者其他規章制度的限制。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的關係在本質上為普通的民事關係,因此,勞動者在此過程中受到傷害應以民事法律為據進行求償。《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民事僱傭關係作了具體規範。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提供勞務方的身份不同(是單位還是個人),法律對民事僱傭關係中勞動者的保護規則亦不同。
具體而言:其一,《侵權責任法》僅就個人間形成的民事僱傭關係作出規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説,勞動者因履行個人間勞務合同而受到傷害時,應按照過錯程度由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被提供勞務一方如果對於損害沒有過錯則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二,對個人與單位間勞務合同而受到傷害的救濟,我們仍然要適用《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根據《解釋》第11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簡言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如僱員損害是由第三人所致,僱主承擔責任後可向該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具有何種法律關係,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索賠的基礎性問題。勞動者所處的法律關係不同,其損害的求償依據和賠償標準也不同。
如果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具有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依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索賠。如果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是普通的民事勞務關係,勞動者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規範進行求償。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不應僅以勞動合同作為唯一標準。依據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為勞動法律關係,除此之外,事實勞動關係也屬勞動關係範疇,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招用記錄或平時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都可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相關當事人應注意收集。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之間的關係與勞動關係兩者是不能進行分開的,有事實的勞動關係才能進行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此案件的時候就會結合相應的證明材料來進行辦理,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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