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關係還是勞動關係法律上是怎樣定義的
加盟關係還是勞動關係法律上是怎樣定義的
所謂加盟店,是指該門店不直接屬於公司總部,它或者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或者為其他獨立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加盟店在法律性質上與總部屬於不同的企業法人,它是以支付加盟費的方式參與到該公司整體品牌的運營中。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員工完全有權利要求加盟連鎖店簽訂書面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保費,若企業拒絕,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依法提起勞動仲裁。
一般來看,連鎖經營通常採用直營店和加盟店兩種模式。不管這兩種模式在運營管理、法律性質及員工勞動關係歸屬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認定與誰存在勞動關係,歸根結底還是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勞動者到本案類似連鎖經營企業工作時,應當查明企業的經營性質,明確用工主體,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妥善保存,以免出現類似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個體工商户進行加盟而規避用工責任的情形。同時,員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應保留好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無論是加盟轉直營還是直營轉加盟,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處理都有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加盟的店的產生需要自己與有關的企業簽訂一定的合同,但是並不是勞動關係,自己在運營上使用有關的商標進而獲得利益,但是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就可以合理的處置,所以自己要與相關的企業進行一定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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