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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法律1.07W
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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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存在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一)從法律上講,超齡老人可以成為勞動者。

從《勞動法》關於勞動者的規定上看,其僅是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其餘人員均可以具有勞動者的身份,超過60歲的老人同樣可以成為勞動者。

(二)退休並不適用於全體超齡老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退休只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並不適用於全體超齡老人。

(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界限,並非由“退休年齡”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界限,而並非由退休年齡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綜上,可以得出,超齡老人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是一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退休金,即不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與單位建立的關係便成為勞務關係。

其實在我國的勞動法第15條第一款當中就有規定,國家只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僱傭未成年人,但是在法律當中對於勞動者的年齡,並沒有具體的上限規定。雖然60歲已經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如果當事人到了60歲以後,依然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