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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解答:存在勞動關係律師解析: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雙方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