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是不是民事關係?
如果員工與單位因為勞動關係出現爭議肯定需要選擇正確的法院庭審來得到合理的解決,但是很多主動提起訴訟的員工因為缺乏法律知識而不知道自己究竟應該選擇哪個法庭,因為他們無法確定勞動關係的實質性質。那麼,勞動關係是不是民事關係?
一、勞動關係是不是民事關係?
從屬關係上説,勞動關係是民事關係的一種。
(1)勞動關係的主體是勞動者和依法成立的用工主體(可以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户)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組織)與法人;民事關係的主體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組織)與自然人(包括個人、個體工商户以及承包户、個人合夥);自然人與自然人;
(2)勞動關係的形式是勞動者和用人主體簽定勞動合同(僱主應辦理招工手續),民事關係的形式是協商簽定或約定勞務協議。
(3)勞動關係有行政隸屬關係,地位不平等;勞動者應服從用人主體的組織、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以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民事關係的雙方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一方自主生產、勞動,另一方不予干預。遵循誠實信用、平等協商的原則。
(4)勞動關係的工資按勞分配、同工同籌原則;應當遵守最低工資的規定;民事關係採用等價有償原則,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5)勞動關係的特點在於用人單位應當負責提供勞動者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生產作業環境等必要的勞動條件,依法或依行標,負責提供生產勞動所必需的設備、設施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等;負責並注重勞動全過程的組織與管理。民事關係的特點一般情況下,提供勞務方應自行負責生產資料、生產工具以及勞動條件及作業環境等事項,也可雙方可平等協商;接受勞務方注重的只是勞動成果,不注重提供勞務的過程。
(6)勞動關係的法律師責任包括辦理招工備案手續,負責建立僱工勞動檔案,負責僱員的技能訓練和職業培訓,必須履行法定的社會保險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民事關係則與檔案問題無關,接受勞務方不必然負責提供技能培訓,也不負擔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
(7)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民事關係受經濟法、民法調整。
在認定是勞動關係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時,必須全面考慮以上所列內容,不能只強調一方面的區別或特徵就做出判斷,否則往往會出現以偏概全的錯誤,直接會影響正確判定承擔責任的主體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在區別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的問題上,也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當事人雙方明確是平等協商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那麼適用《民法通則》調整。但如果雙方沒有簽定合同而又發生爭議,則應依據《勞動法》,以及《勞動法》保護弱勢羣體的立法宗旨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不簽定勞動合同的現象隨處可見,特別是非公企業。或者以簽定經濟承包合同、承攬合同、勞務合同等等五花八門的形式否認勞動關係。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同樣適用《勞動法》。
因此,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即使沒有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同樣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是被認定產生的勞動關係自然會被包含在民事關係中被民事法庭所管轄,但是這僅僅是針對那些單純只有勞動關係的情況而言卻不能排除其他摻雜其他關係的情況。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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