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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與淮北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王X,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

王X與淮北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被告:淮北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趙照,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與被告淮北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王X於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願撤回起訴,是對其權利的有效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王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因原告撤訴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負擔。

代理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郭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