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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發包人有哪些職責?

建築工程發包人其實就是指那些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的,能夠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者是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有時候發包人也被稱為發包單位、項目法人或者是建設單位、業主。而工程發包人也有其具體的工作內容以及責任,那麼建築工程發包人有哪些工作職責及內容呢?

建築工程發包人有哪些職責?

一、建築工程發包人工作職責

1、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並且接收該建設工程;

2、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現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4、由於發包方變更計劃,提供的材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二、建築工程發包人工作內容

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發包人可以將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發包人未能履行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發包人有哪些工作內容及責任已經非常明確,像接受工程、支價付款,遇到突發狀況馬上採取措施都是建築工程發包人應該做的工作職責;而完成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的工作便是建築工程發包人的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