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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法律規定有哪些?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法律規定有哪些?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法律規定有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建築法》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衞、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等活動。

第三條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税金構成。其編制可以採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税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税金。

第六條 招標標底編制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

二、其他法律條文。

第七條 投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並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

第八條 招標投標工程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

第九條 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 對是否低於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覆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工程承包在日常生活當中比較常見,尤其是建設工程承包的項目一般都比較大,就會涉及到發包和承包雙方主體,這兩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在法律當中都有着規定,必須要遵循誠實和信用的基本原則來進行合同的簽訂,合同的約定對於雙方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