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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發包方的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1、技術保證責任。發包方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2、施工監督責任。發包方應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3、誤工賠償責任。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並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4、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逾期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802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築工程承包發包方的責任應該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