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承包合同發包方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建築承包合同發包方違約責任有哪些
建築承包合同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三種方式。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二)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債務人採取的補救履行措施。
(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其中:
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並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造成發包方違約的行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2)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同時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願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願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干涉。
(4)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
綜上可知,合同承發包雙方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三種方式,即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承發包常見於建設施工中,發包方將自己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交由承包方來施工。在承包關係中,雙方都要儘可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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