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人的條件有哪些
轉包分包糾紛1.77W
建築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
要成為建築工程承包人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需要滿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合同主體的資格,即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要成為建築工程承包人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需要滿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合同主體的資格,即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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