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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是件非常嚴重的的事情,近年來受到了政府的重視。對此,還出台了相應的政策、法律法規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這方面的問題。對此,本站來帶您具體看看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這類問題的處理辦法和相應法律規章制度,同時,也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視。

哪些情況屬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

一、哪些情況屬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哪些情況屬於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

由此可見,對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這類問題的相關條例和法律規定是比較嚴格的。對此類問題的處罰也是不容小視的,所以,小編在此想提醒眾多的建築單位們,一定要依法辦事,遵紀守法,以免觸碰到法律的底線,給自己的單位帶來麻煩,受到法律的處罰與制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