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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能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建築工程能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須徵得發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任務,分包人必須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分包人。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次進行分包。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與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標籤:建築工程 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