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有哪些情形是無效的?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有哪些情形是無效的?
建築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並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後續問題會比較繁瑣,並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二)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還談到一個資質的問題,那麼施工勞務企業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並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幹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准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准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建築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相一致。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後將剩餘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餘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麼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後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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