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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包括哪些

工程承包範圍:
一、特級企業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二、一級企業
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1)40層及以下、各類跨度的房屋建築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
(3)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羣體。
三、二級企業
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1)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
(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羣體。
四、三級企業
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1)14層及以下、單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
(3)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羣體。
《建築法》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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