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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中違法分包轉包的由誰承擔用工責任

建設工程中違法分包轉包的由誰承擔用工責任
在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中,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自然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產生糾紛,最近的上一層轉包、分包關係中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作為當事人;也可視案情需要,將實際施工的自然人及違法轉包人、分包人作為共同當事人。
在建設工程違法層層轉包,違法分包中發生的勞動、勞務報酬、工傷保險待遇、人身損害賠償等糾紛的,實際施工人與實際施工人的上一層具有用工主體的單位需承擔連帶責任,具備用工主體的單位不得以與勞動者無勞動關係進行抗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