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施工合同中止怎麼算違約責任?
一、我國施工合同中止怎麼算違約責任?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業主終止施工合同的,是屬於合同違約的情形,施工方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業主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造成損失賠償該如何計算
1、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也就是説,對有關賠償損失的問題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於損失發生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於損失賠償要以守約方受有損失為前提,當損害發生後,會遇到確定賠償額的困難,且其計算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因此,約定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助於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有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
2、再次,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與懲罰性。賠償損失,是以彌補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為目的的。因此它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賠償範圍的確定標準,這便是損失賠償的補償性特徵。同時,在特定情況下,賠償損失還具有懲罰性。例如,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加倍賠償的責任。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經常會遇到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情況,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合同簽訂的法律法規,避免在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不知道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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