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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屬於發包人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屬於發包人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違約:
(1) 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