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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要提供哪些證據?

贍養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贍養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要提供哪些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的家庭糾紛都是由追索贍養費引起的。父母在向子女追索贍養費的時候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贍養費的具體標準也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在贍養費糾紛中,原告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存在撫養、贍養關係的證明(户籍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2、每月經濟收入及證明。有工作的由單位或僱主證明,無工作的由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3、要求變更費用數額的,應提供原處理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二、贍養費的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構成上述關係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1、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對於老年人的基本贍養費,可以設各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及各地低保補助為上、下限,結合贍養人收入的比例(如20%左右)進行計算。即按贍養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數額對照前述上、下限,如該數額在此區間內的則以該數額確定贍養費標準,如該數額高於或低於上、下限的,則以上限或下限確定為贍養費標準。

2、對老年人生病發生的醫療費,除保險理賠外,其餘費用應按醫療部門的票據額計入贍養費中。

3、對因生病或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應將護理費用計算在贍養費內,而這一費用將根據有關養老機構證明或當地一般僱傭人員標準計算。

4、對於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和必要的保險金費用應當以相應支出發票為據計算贍養費用。

由此可見,贍養糾紛案件需要提供的證據並不複雜,是比較容易獲取的,有利於老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法院通常會綜合子女人數、收入情況和開支標準等情況來確定合理的贍養費數額,判決生效後,如果子女仍然不按時給付贍養費,老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解決基本的生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