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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糾紛訴訟要提交哪些證據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應提供以下證據: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户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3)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購銷合同》、《供貨協議》;訂(定)貨單;
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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