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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XX、周XX抵押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女,1967年10月21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山東省桓台縣。

孫XX、周XX抵押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1963年12月22日生,漢族,山東XX公司職工,住山東省桓台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X,山東XX律師。

原審被告:孫豔芳,女,1975年8月27日生,漢族,無業,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上訴人孫XX因與被上訴人周XX、原審被告孫豔芳抵押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6)魯0303民初18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審理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6)魯0303民初183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孫XX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蘇坤明

審判員  孫德啟

審判員  禚慧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