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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員工合同到期的依據是什麼

很多人在第一次聽到三期員工的時候,對這種稱呼可能會覺得特別的陌生,其實説白了三期員工這是針對女職工來説的。因為女職工在工作過程當中難免會有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等這段時間的特殊生理期的,有些職工正好處於三期期間的話是特別擔心三期員工合同到期的依據是什麼

三期員工合同到期的依據是什麼

一、三期員工合同到期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處於三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由此可知,三期屬於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事由,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是在同一個勞動合同下具體條款的變更;此時,有的用人單位會向女職工發送“勞動合同期限順延通知書”,並要求女職工簽字確認。但如果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或者女職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將原勞動合同延續至“三期”結束,而不能以懷孕女職工未續簽勞動合同為由終止或解除合同。

實踐中,還有的用人單位在此情況下,會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期限至三期終止。勞動合同續簽一般認為屬於訂立新的勞動合同,前後是不同勞動合同。此時對用人單位可能存在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當然這對員工來説可能更是福音。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1、雙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過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三、合同未到期辭退員工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此有下列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由此得知,三期員工合同到期的話是按照自動延期來處理的,公司必須等到女職工結束了三期,針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得等到女職工上班了以後再具體協商的。不過無論如何,公司肯定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的這件事情就單方面的去開除女職工的,除非是建立在結束和三期員工的勞動關係有補償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