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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時,普遍來説有這麼兩種:

第一種是選擇與員工續簽合同,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二種則是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企業選擇不續簽,那麼就只能終止勞動關係,另外,也是要向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

不管怎麼選,都是要向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勞動合同即將期滿的時候,選擇是否續簽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是新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繼續用工不滿一年的,二倍工資支付到補訂合同之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並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補辦手續。

二、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1、如果針對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進行較大變動,雙方以協商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

2、如果權力義務及要求等沒有變動或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

3、勞動合同到期,必須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4、如果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每滿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有什麼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即將屆滿的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續訂,並在合同到期前的15天內完成續訂手續。對於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是已經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之後要是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會形成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對於原來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較大的變動,雙方可以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果對於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較大變動時,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明確勞動合同的延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