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企業內部對勞動關係的管理也是屬於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內容之一了,雙方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屬於一種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礎上去完成合作的。當然,正確的處理勞動關係當中的有些問題是職工應該具備的一個最基本的常識,比如在合同到期以後公司不續簽有些員工思考的問題卻是關於代通知金的賠償。其實,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

一、合同到期沒有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的話,一般沒有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併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一定有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和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完全就不一樣,合同到期,司不續簽是需要賠償其他的內容的,但是在這裏的賠償和代通知金完全不是一種性質。代通知金就是因為合同還沒有到期卻提前的被解聘了,兩者賠償的適用條件,賠償的具體標準差別都特別大。

標籤:合同 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