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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現在我國勞動市場當中的集體性停工事件總體來説也非常的少,不過屢次發生的沒有的勞動關係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也是居高不下的,有一多半的訴訟請求都是針對合同到期後公司單方面的不續簽了,實際上在續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上,公司不能夠佔有絕對的主動權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一、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一定有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哪些情況下,勞動者沒有經濟補償金?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要賠償得結合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如果是您單方面的跟公司提出來的要求漲工資或者調換工作崗位等這些不合理的要求公司不續簽,自己也不能索要賠償的,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索要賠償的就是公司單方面不續簽,然後賠償的標準勞動合同法中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