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到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當您受聘於一家公司時會跟您簽署一份勞動合同用來相互制約,同時勞動合同也有相應的時限,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合同到期時公司跟您解除勞動合同,您覺得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接下來小編給大家講的是關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到期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廣大網友們有很大的幫助。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補償金,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一、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五、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到期的有效性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否為無固定期限。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公司單方面進行解除您的勞動合同關係,是可以索取賠償金的。當然金額的賠償標準與當事人的工作年限有關,應不低於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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