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房東收回房子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在城鎮化建設的大背景之下相比於房地產市場,很明顯各地的房屋租賃的發展還是有很好的前景的。因為房屋租賃市場不僅獲得了國家諸多政策的支持,這也是我國人口大遷移背景下的一個必然的結果。可是關於租客和房東之間的很多不和諧的現象卻時有發生,比如有些租客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合同到期房東收回房子。
一、合同到期房東收回房子的依據是什麼?
1、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使用權,房東有權收回。
2、承租人如果想繼續租賃該房屋,需要與房東重新協商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房東不願意協商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到期後搬離租賃的房屋。
一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有3種情形: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籤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定租賃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續租,應當提前簽好合同,否則就趁早尋找新房屋,免得到時無處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沒有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那麼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延長了租賃期限,租户應當支付搬出前對該房屋的逾期使用費。
(三)續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合同期滿後,如果租户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提出異議,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依據原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租賃期限改為不定期。
二、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搬走怎麼辦?
出租人外出未歸或是拒不搬走,租賃合同屆滿,而房東想要收回房子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按到期日搬遷的,作原租約未延續不再交租金處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確表態前,按續租處理,可按原租約補交租金,也可按月將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據轉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續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續租處理。
(三)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後又續住該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確表態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貸款金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在出租人自願的情況下,才可免收這段超期佔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為處理。出租人回來後可追回原房並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予罰款或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不服從以上適當處理,出租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向承租人索賠,並申請房屋所在地法院強制執。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房東收回房子的這種做法是合情合理的,因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就意味着房東是有權利能夠收回屬於自己的房子的,在續租的這件事情上不是租客能夠單方面決定得了的,如果房東已經跟其他人協商好了,要把房子租給另一個人,那麼在合同到期後房東要收回房子建議您還是抓緊時間找其他的合適的房源,或者和房東再協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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