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員工要求續簽法律依據是什麼
現在基本上所有的用人單位和員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是有時間的,時間到了以後再結合實際情況,看雙方是否要繼續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實際上對於合同到期員工要求續簽法律依據是什麼還是應該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的,因為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也需要遵循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
一、合同到期員工要求續簽法律依據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該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三、可能出現的問題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確定是因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合同,但必須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合同。否則,所續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
(2)合同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於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比如,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為辦理。通過這種方式續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會禍害無窮。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合同的有效性,或採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44條當中,對於合同到期員工要求續簽就有着相關規定,如果説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以後,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和員工在一個月之內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需要為員工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終止勞動合同也必須有法定理由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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