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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到期後違約的依據是什麼

隨着現在我國全面推進了對於市場監管體制的改革,對市場風險的預估和防範是所有的企業都應該具備的一種最基本的生存技能,否則沒完沒了的合同糾紛肯定會對企業的正常週轉帶來致命打擊的。説到書面合同,生活當中的買賣合同也是比較常見的。可在買賣合同到期以後,其中有一方可能也仍然沒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買賣合同到期後違約的依據是什麼?

買賣合同到期後違約的依據是什麼

買賣合同到期後違約的依據是什麼?

買賣合同到期不按合同規定履行屬於違約,如果沒有特殊事由,需要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可見,買賣合同到期後違約肯定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對於違約所要承擔的違約金可以按照雙方合同當中的約定進行,但是我們一定要注意,合同違約引發的糾紛是有訴訟期限的,並且買賣合同糾紛有的時候比較複雜,涉及到書面合同的問題對方還有相應的抗辯權的,要根據引發合同糾紛的原因對症下藥才能維護好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