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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合同到期可以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民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租給其他人,土地的價值關鍵就體現在大家對於土地靈活運用的程度了,而且有些人就是依靠把土地租給租户從中賺取租金的這種方式為主要經濟來源的。但是一般在租地合同當中都是約定的有土地租賃的具體期限的,那麼,租地合同到期可以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租地合同到期可以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租地合同到期可以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換寫為新約定的期限,並向鑑證機關登記(城市私房應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

新租賃合同成立後,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後,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2、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為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後,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願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並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範圍內提高地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申謂法院強制其搬遷並令其交占房期間的地租。

二、簽訂工業土地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在租賃合同中,要確定合同的主體,在簽約時務必要認真審核出租人的資格,要核實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一致,要明確租賃物等等,根據當時雙方的協商,內容會略有差別,但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租地用途

2、租地地點及面積

3、租賃方式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交納方式:

6、廠房建設

7、交租時間

8、雙方責任

9、爭議解決辦法

綜上所述,租地合同到期可以續簽這要分實際情況的,個人覺得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租地合同簽訂的期限一般都比較長,如果説租地合同到期已經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的最長期限,那麼在合同到期了以後還需要土地原先的所有者申辦了續期,然後雙方再根據實際的情況續簽的,是否要去籤租地合同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