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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當中的期限成為了很多員工在辭職的時候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其實我們都沒辦法確定在生活當中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重大變故,而這些重大變故會直接決定我們的生活或工作所在地。有關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的相關法律知識,小編將通過下面的這篇文章給大家詳細的闡述一下。

一、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的依據是什麼?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一般有以下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

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曠工等;

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

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這是受到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的。在辭職的這件事情上還是職工個人佔有很大的主動權的,但要注意我們必須要提前一個月的時間跟用人單位就説好的,不過用人單位也並不一定就正好一個月才會讓當事人離職的,如果真的有什麼事情必須要辭職,還是在於職工個人的處理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