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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到期自動解除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事公辦這是我們在社會中要有的一種基本的常識,很多人就敗在了人情往來和麪子上才忽略了去簽訂規範的書面合同。比如在商品買賣的過程當中會涉及到買賣合同,當然一般買賣合同也會約定期限的,然而有人卻認為買賣合同到期自動解除,但是在這裏小編就告訴大家的,就是任何的合同沒有到期自動解除的這種規定。

買賣合同到期自動解除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到期自動解除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沒有自動解除一説,除非有約定。需要解除合同,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如果繼續履行的情況下,不會自動解除;

3、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或不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

二、如何解除買賣合同?

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

在文章的最後,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買賣合同到期自動解除的這種想法完全就是錯誤的,我們先不要説,在合同到期後買賣雙方是否都真正如約完成了自己的相關義務,就算是要解除也要按照正常的解除合同的手續進行,除非在買賣合同當中規定的是到期自動解除的話就受法律保護了,而有些買賣合同雖然到期了,但甲方或者乙方還沒有完成自己的義務,也就不可能會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