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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建築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一提到建築,人們大概都會想到建房子,住房是我國國計民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於建築工程項目的關注非常高,且我國人口基數龐大,對於住房的需求很高,因此建築工程在我國的發展前景是非常好的,市場中有很多建築工程的承包者。今天,小編來給大家説説建築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一、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 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 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3、設計—採購總承包(E-P)

4、採購—施工總承包(P-C)

二、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一)“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二)“掛靠承包”的表現形式:

1、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經營協議”、“合作協議”或“掛靠協議”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聯營協議”、“合作協議”或者“掛靠協議”,約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承包工程,辦理投標、簽訂合同、結算等手續,並向被掛靠企業繳納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利潤”、“管理費”或者“合作費用”,掛靠人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項目,自負盈虧,自行承擔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等法律責任。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以“企業內部承包”形式掛靠並對外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協議,約定掛靠人作為被掛靠企業的職員或者班組對外承包工程,並實行企業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靠人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或者“承包費”,被掛靠企業提供承包工程的所有手續便利;

掛靠人負責履行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並享有和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自負盈虧,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承包的所有風險與責任。

“掛靠承包”是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中的“畸形兒”,明顯是在規避國家對工程承包市場準入的監管,擾亂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必須進行嚴格規範。

但是,由於存在建築市場經營主體對工程承包利潤的競逐性、工程企業取得從業資質的不易性,以及工程發、承包市場孽生的人為操控性,“掛靠承包”在工程發、承包活動中十分普遍,難以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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