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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雙方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後,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1、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2、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3、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4、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違約的情況有哪些?

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復;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綜上所述,施工雙方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後,如一方發生違約,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中對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作出規定,可以採取繼續履行施工合同、停止違約行為或者支付損失賠償及違約金方式。如雙方未約定違約金,則根據造成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